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整齐堆放物料、机具,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施工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下水管道,不得妨碍原有管道设施的畅通;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