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持园林绿化设施的整洁、美观。在绿化街道、整修行道树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应当及时清除,保持绿地和街道的整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