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外国人进入保护区,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