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报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