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第十九条有效非农业建设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和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并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三个月内恢复原种植条件。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