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八章 林业投入第四十一条有效县以上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增加林业投入。林业投入包括下列各项资金:(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林业扶持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生产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政府承贷的世界银行贷款;(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三)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四)征占林地、林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五)其他林业非税收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