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县以上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增加林业投入。林业投入包括下列各项资金: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林业扶持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生产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政府承贷的世界银行贷款;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三)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

(四)征占林地、林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林业非税收入。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