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

(三)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

(四)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不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的;

(五)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