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持林权证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文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

(一)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二)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建成区的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所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由市或者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四)集体所有制单位采伐自有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采伐承包山的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五)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人民政府优先发给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留山的商品林木,不受林龄限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