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资源清查和划分林种的规定,提出划分方案,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面积的35%。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