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商品林由经营者自主经营,允许定向培育,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和短轮伐期的用材林;积极发展适销对路、名特优新品种的经济林。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商品林。

公益林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允许以保护、培育为目的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建设、保护和管理。

公益林管理和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