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六条有效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的有关主管部门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县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搞好组织、协调、检查和验收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