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二条有效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加强对幼林的抚育和管护,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成活率不足70%、其他地区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干旱、半干旱地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