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加强对幼林的抚育和管护,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成活率不足70%、其他地区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干旱、半干旱地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