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闲置、撂荒耕地一年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被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撂荒耕地二年以上的,除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