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