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