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