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