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鼓励、支持沿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专人管理,昼夜开放,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

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