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维护,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未建成替代设施的不得拆除。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