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条件进行审查,经书面征求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应当悬挂于显著位置。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