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对制止、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