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对制止、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