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凡需屠宰的生猪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民自宰自食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