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缴纳税费的,由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处罚。偷税抗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