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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有效
定点屠宰厂(场)及经营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具体收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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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