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