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医学鉴定、诊断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