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在校学生、城市居民等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