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