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市公共绿地内严格控制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