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照设计方案安排建设费用。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