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植被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生态林建设,采取植树造林等有效措施涵养水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