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沿江地区实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结果公报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