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因调整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