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区、抚顺县(以下简称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