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并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种子经营档案包括种子来源、销售去向、质量检测以及加工、包装、储运等内容。

种子经营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