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种子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不得将种子拆包销售。 受委托代销种子的,不得再次委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