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小学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