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第四条已修改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发改、规划、教育、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