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占用或者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建、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