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理、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