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证明文件有不实或者有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