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七章 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