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主管科学技术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施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