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兴市奖、星火奖、科学技术拔尖人才奖、优秀青年科学技术人才奖,分别授予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或公民。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