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创造条件,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改善其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发挥其业务专长,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