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实行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制度。市干部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科学技术进步考核指标,将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企业科学技术进步指标要纳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