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工作。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