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