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三条有效部门、单位、个人的年度绿化任务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下达。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完成年度绿化任务,除特别干旱年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85%以上。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