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部门、单位、个人的年度绿化任务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下达。

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完成年度绿化任务,除特别干旱年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85%以上。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